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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指令 (2006/42/EC)

      目前最新指令编号:2006/42/EC  /  生效日期:2006/05/17.

      前一版指令编号:98/37/EC / 废除日期:2009/12/29.

 

      机械设备

      -若干部件或零件连接在一起的组合装置,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通过适用的驱动件、控制和功率电路等而运动,这些零部件的组合是为了某一特定的应用,特别是为了用于材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 

      -若干机器的组合装置,这些机器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被组合和控制,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运转; 

      -调整机器功能的可互换设备,这种设备投放市场的目的是用来装配在一部机器或一系列不同的机器上,或者由操作者装在牵引车上,但是这类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

 

      2006/42/EC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械(附件四机械)有明显的区别。在进行符合指令规范的步骤前,很重要的一点是,先要区分出你的机器是不是附件四的机械。下列为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的“危险机械”:

 

      部分完成机械

      部分完成机械’指接近于机械但自身无法完成特定功能的设备。如驱动系统即为部分完成机械。部分完成机械只有与其他机械或其他部分完成机械装配在一起时方能称之为机械,从而可以应用此指令。

 

      以下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l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机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l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l   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l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l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l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份。

l   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l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  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l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l   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l   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l   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l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以上之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人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392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Articl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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